“標準地”是指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鎮開發邊界內具備供地條件的區域,對新建工業項目用地先行完成區域評價、設定控制指標,并實現項目動工開發所必需的通水、通電、通路、土地平整等基本條件的可出讓的國有建設用地。
“標準地”的指標由區域評價和控制性指標構成。區域評價一般包括區域節能評價、區域環境影響評價、防洪排澇影響評價、壓覆重要礦產資源評估、水土保持和水資源論證、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、文物保護等;控制性指標包括固定資產投資強度、畝均稅收、單位能耗標準、單位排放標準、容積率等。
“標準地”出讓是指帶“標準”出讓土地。土地出讓前,由政府統一組織開展區域評價,根據區域評價結果和國土空間規劃制定投資、能耗、稅收等標準,向社會公告。企業通過出讓取得“標準地”后,須同步簽訂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》和《工業項目“標準地”履約監管協議》,企業按“標準”用地,各有關部門對照“標準”實施全生命周期聯合監管。如果企業未達到約定的指標值,須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。
這一出讓方式將法律、行政法規中未明確規定的節約集約用地方面的要求,以合同義務的形式確定下來,有利于依法依規監管;同時,將原由企業到不同部門辦理的審批事項,改為由政府在土地出讓前主動辦結,大大縮短了企業拿地后開工和辦理不動產登記的時間。(自然資源部不動產登記中心 鐘京濤)